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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行车在美国破“反倾销”

2011-5-25 12:02| 阅读次数: 741| 发布者: admin

摘要: 1996年9月19日至20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自行车协会等部门在厦门召开“输美自行车反倾销应诉获胜总结会”。会上传来令人激动的消息:美国对中国出口自行车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最终获 ...

  1996年9月19日至20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自行车协会等部门在厦门召开“输美自行车反倾销应诉获胜总结会”。会上传来令人激动的消息:美国对中国出口自行车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最终获得全面胜诉。本文对该案例进行了详细说明,以供学者参考。

  案例材料

  1996年9 月19 日至20 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自行车协会等部门在厦门召开“输美自行车反倾销应诉获胜总结会”。会上传来令人激动的消息:美国对中国出口自行车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中华自行车(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特贸有限公司等中国 22 家企业历经 1 年 2 个月的苦战,最终获得全面胜诉。

  这是我国自行车行业历年来参加国外反倾销大案应诉首次获得全面胜利。该案涉诉金额达 2 亿美元。

  1995 年 4 月 5 日,美国商务部决定接受美国哈飞自行车公司、马雷俄亥俄制造公司和路马斯特有限公司 3 家主要自行车制造商的起诉申请,对我国出口美国的各种自行车进行反倾销调查。

  从此,这场“洋官司”开始打响了。其实,外国对中国出口自行车反倾销调查,早就有过几回了。 1991 年 3 月,欧共体首先发难。这对当时尚不甚熟谙国际商务法律尤其是反倾销法律制度的中国企业来说,不啻是—声惊雷。在短短 1 个月内必须完成应诉凋查问卷的第一个回合,结果仓促上阵各自为战,最终中国企业稀哩哗啦败下阵来。 1993 年 9 月,终栽征收 30 。 6 %的反倾销税,并取消 17 %的普惠制关税待遇。从此,中国自行车再末驶进欧洲大陆。随后不久,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等自行车进口大国立刻“步其后尘”,相继对中国自行车进行反倾销调查,中国自行车出口企业连遭重挫。

  1993 年底,中国自行车对美出口量剧增,引起了美国自行车制造商和新闻媒介的极大关注。这种“关注”似乎使中国企业猛然警醒了:又到了危急关头,必须尽快行动,采取应对策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与中国自行车协会及时注意到了这一点,开始了预防在美应诉准备。 1994 年 1 月,这两个协会联合发文,提出了各会员单位在对美出口自行车时必须注意的问题,并委托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就美国对中国出口自行车反倾销的有关动向进行了解,及时提供情况。

  1994 年 11 月、 1995 年 1 月,反倾销风声骤紧。已经加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自行车协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数十家企业和相关外贸公司,分别聚集上海和广州,召开了“反倾销研讨会”和“做好美国可能对我自行车提出反倾销的应诉准备工作会议”。

  “广州会议”邀请了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到会,有针对性地对美国反倾销法规进行讲解,并参与对策研究,进行成本测算、报表编制和填写调查问卷等准备工作的介绍辅导,开始多方收集答辩资料。

  1995 年 2 月,在上述 3 个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下,部分企业着手组团赴美开展工作。一是全面了解美国自行车市场情况、美国自行车制造业动向和我国自行车在美销售状况与出口前景;二是开始收集我方“没有对美国相关工业造成损害”的材料;三是通过多种渠道与美国进口商、进口商协会、自行车行业及有关部门接触,探讨消除或推迟美方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可能性;四是考察有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能力,做好一旦美方起诉便联合聘请律师应诉的准备工作。

  这些预防性措施为以后的应诉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美国商务部正式接受原告方起诉的当天,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就从海关获取了有关统计资料,并结合自行车配额招标名单及美方起诉书所列名单确定了应诉单位。之后,成立了“应诉领导小组”和“应诉工作办公室”,负责应诉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4 月 6 日,中国部分必须应诉和主动要求参加应诉的企业互相联络,着手筹划统一聘请律师,并商讨共同参与应诉的原则。

  4 月 8 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自行车协会在《国际商报》上发布了联合通告,并且通过其他新闻媒体传播消息,各企业紧锣密鼓地开始了应诉前的准备。

  4 月 12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发出了该委员会的调查问卷,要求我方涉诉企业作出答辩。针对这次美国提出的反倾销指控,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 3 个行业主管部门,于 4 月 18 日至 19 日在深圳共同召集涉诉企业和一些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召开了关于应诉工作的会议。这次会议确定了 36 家自行车出口企业作为“必须应诉的单位”,而且按照“对美反倾销应诉中只能统一聘请律师”和“一致对外应诉”的原则,决定聘请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负责具体应诉工作。

  这一回,中国应诉企业准备打一场“整体战”。

  1995 年 5 月 31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初裁,认为中国对美国出口的自行车虽然近期内没有对美国的自行车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但由于中国自行车生产规模和产量及向美国出口的趋势,对美国的自行车产业存在着实质性损害的威胁。从这一天起,这场“官司”进入实质性的阶段,中国涉诉企业开始面临没有退路、必须勇敢迎战的局面。

  获得 ITC 初裁的“绿灯”之后,美国商务部便开始了反倾销调查。调查程序分为调查问卷——初裁——实地核查阶段,最后完成终裁。

  在这起反倾销调查案的过程中,我国共有 27 家自行车出口公司、企业主动要求应诉。但美国商务部只根据应诉公司的出口量选择了中华自行车(集团)有限公司、凯迪自行车有限公司等 9 家企业(均为中外合资或台商独资的自行车生产企业)参加全程应诉,对这些企业进行单独调查,给予分别税率。经中方协同律师艰苦交涉,美国商务部终于初步同意其余 18 家应诉企业(均为自行车贸企业)应在 1995 年 9 月 30 日前提交有关法律可以认定的文件,以说明企业是独立于政府控制的,则可以考虑按全程应诉的 9 家企业的税率给予一个加权平均税率。这 18 家企业中,有包括厦门特贸有限公司、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等在内的 13 家企业对问题单 A 部分进行了完整的作答,作为一般应诉企业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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