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下游销售终端的多次通牒,6家上游的供货商非但不予理会,反而联合起来停止了对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门店的供货,这些合作多年的商业伙伴间的积怨终于爆发。物美开始通知这几家供货商前来办理清理退货手续。这6家供货商分别是:北京思念创新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顶点商贸中心、北京金路易速冻食品有限公司、郑州三全食品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天狗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无穷天地食品公司。 进货交易双方矛盾的焦点集中在续签合作手续的费用以及合同的条款上。6家供货商认为,物美所收取的费用超过了他们能够承载的极限,如果按照合同履行的话,交过进店所需的所有费用之后,他们已经没有利润可言。自北京市商务局颁布的《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2月1日起实施之后,他们与物美合作所需费用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 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中规定,零售商邀请供货商参加促销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合作、公平原则,不得强行供货商参加。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零售商应与供货商合理分担。《规范》还规定,零售商不得借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向供货商强行索取赞助费用;不得重复设置和变相设置收费项目;禁止在合同以外强行收取与供货商业务无直接关联的费用:禁止在无合同约定或收费项目、金额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克扣供货商结算货款。 双方分歧的合作条款其实质也涉及到各自的利益,物美与供货商的《联营协议书》有如下内容:“商品销售价格由乙方(供货商)建议,双方共同决定,价格应比该店铺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竞争店的同类、同品质商品价格低5%”,“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促销活动,每月进行一次以上的商品促销,重大节日安排特殊促销,并不定期参加甲方(物美)统一促销。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品种、时间、价格、数量开展促销活动,如有违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店每天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在《服务协议书》中,协议第一条为:“为使商品有更好的销售,甲方将每年举办多次特价商品促销,乙方按照所占场地面积大小、位置、品项、时间等每年可参加特价促销( )次;每次促销陈列服务费6000元/次/品。”这两份印有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协议书均未签字。 物美的管理人员认为,“这个标准的制订不是凭空捏造,而是根据各供货商的年销售量推算出来的,供货商乍一看到这个金额觉得很离谱,但是如果双方坐下来仔细核算一下,我们保证供应商会明白,他们的费用支出平均会比去年实际下降3.5个百分点。比如某家速冻食品企业去年在物美综合超市的销售额是121万元,今年我们预计它的年销售能达到173万元,基于这个数字,我们才提出收费标准的多少。从物美的相对值测算结果看,这家企业今年的市场推广费用其实还比去年降低了3%一5%。如果供应商不同意我们的算法,或者提出疑义,双方可以有其他的协商可能。但是,如果我们在续签合同的条件上一有企业闹,我们就妥协,对于已经签约企业实际是不公平的。” 2005年3月3日是物美各店清理退货的第一天,物美在公布的《告供货商书》说,若供货商在2005年3月1日仍未与物美综合超市采购部签订2005年度订货合同,则视为自动放弃继续与物美的合作。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从经济理论和法律两个方面评价《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性质和意义。 2.如果6家上游的供货商根据《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对物美与供货商的《联营协议书》及《服务务协议书》的有关条款提出修改要求,而物美想要坚持协议内容,那么,物美应提出什么意见和依据? 更多市场营销教学案例可查看:市场营销教学案例专题 更多电子商务教学案例可查看:电子商务教学案例专题 更多电子政务教学案例可查看:电子政务教学案例专题 更多综合物流教学案例可查看:综合物流教学案例专题 更多工商管理教学案例可查看:工商管理教学案例专题 更多国际贸易教学案例可查看:国际贸易教学案例专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