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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论政府CIO制度对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的促进作用

已有 2817 次阅读 2011-6-3 17:12 |系统分类:电子政务论文 | 政府信息化, 电子政务, 电子政务应用

  我国正在致力于建立一个高效的服务型政府,电子政务的建设将促进我国政府向着服务型政府更快的转变。近些年来,中国电子政务各项实施建设取得了长足 的进步,在硬件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业务应用系统和重要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取得阶段性成果。但在目前形势下,我国要更好地实现政府信息化,促进电子政务建 设的健康发展,亟须解决整体规划、资源共享、标准统一、协同发展等一系列问题。综观各国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发展的实践,建立CIO(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首席信息官)制度,是当前世界各国发展电子政务的基本保障制度。
  政府CIO是一项制度性安排,而不仅仅是一个职位,它是一组制度安排的集合。政府CIO制度在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信息化过程中发挥了有效 的作用,其原因是这些国家都有从战略到法律再到职能的整体制度性安排。现阶段,在中国的政府信息化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很多困难、困惑可能不是来自自身,而是 来自制度安排上的缺失。CIO的概念开始进入中国并引起关注是在1998年前后,但至今尚未建立起完善的CIO体制,而政府CIO则起步更晚。如何认识政 府CIO制度的特点以及由此对政府信息化的推动作用,是我们在政府信息化建设中需要深刻认识的问题。
  一、政府CIO制度的特点
  在以发展为基本取向和首要价值的现代社会,制度的缺乏则是致命的,因为这意味着合作与集体行动的不可能,意味着社会各种资源获得充分利用和有效 整合的不可能,这必将使中国在世界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邓小平曾指出,大至国家发展的根本动力,小到工作的一切方面,都应当从制度的视角去考虑。改革开放 以来,中国的发展和进步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创新的结果。当前世界发达国家以及我国要设立政府CIO制度也正是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效整合各类信息资 源,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有效地发挥制度的作用,需要了解政府CIO制度所具有的制度特点。
  (一)合法性。一项制度的确立和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纵观美国政府CIO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各种发展战略和 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政府CIO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的框架。早在199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就明确授权在政府部门设立负责信息技术的 CIO。199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修订案》,明确规定每个联邦机构都要设立CIO职位,建立一个CIO委员会,以便定期地指导和 协调执行机构中与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管理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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