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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没有明确采用毛重还是净重

2011-5-25 14:10| 阅读次数: 7100| 发布者: admin

摘要: 根据《公约》的规定,若合同中没有明确采用毛重还是净重时候,应该采用净重作为该批货物的重量标准。我方实际交货不足200公吨,应该退回多收的货款。
案情简介: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某国进口商按每公吨500美元的FOB价格于大连成交某农产品200公吨,合同规定包装条件为每25千克双线新麻袋装,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

要求:分析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可行,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我方拒绝退款的做法不正确。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若合同中没有明确采用毛重还是净重时候,应该采用净重作为该批货物的重量标准。我方实际交货不足200公吨,应该退回多收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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