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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信用证“止付令”案例分析

2012-6-15 11:17| 阅读次数: 4461| 发布者: 教研室

摘要:   引子:国内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于2003年签订了五笔货物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信用证。买方在第一笔合同货物出运后,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催促出口商尽快安排后续出运。A公司随后出运了余下的三笔货物,但是B公司 ...


  引子:国内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于2003年签订了五笔货物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信用证。买方在第一笔合同货物出运后,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催促出口商尽快安排后续出运。A公司随后出运了余下的三笔货物,但是B公司却在货物到港后向当地法院申请了“止付令”。而意大利银行在收到“止付令”之后,又放单给买家,使出口商货财两失,遭受了40余万美元的坏账损失。

  看到这里,很多出口商都会有这样的疑问:信用证“止付令”究竟有多大的“魔力”,是否可以被买家随意援引?如遇此类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应对?为了解答上述问题,下面让我们来分析一起类似案件的处理过程,以便对信用证“止付令”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

  案情简介

  国内某出口商H公司于2005年10月与意大利买家P公司洽商货物出口事宜,P公司收到H公司传真的贸易合同后,在没有在销售合同上签字的情况下,直接向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H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生产货物。由于双方往来函电约定货物装运前应由买方进行检验,H公司在货物生产完毕后便通知P公司前来验货。但P公司先后以圣诞节将至、签证未办妥等为借口,迟迟不到中国,同时要求H公司直接将货物发至目的港。此时,H公司提高了警惕,担心日后P公司因为没有验货而在质量问题上进行纠缠,于是要求货运公司配合,通知P公司在目的港先行验货,认可货物质量后赎单;如果P公司对货物质量不满意,则可以不提货,H公司将自行安排货物退运事宜。

  货物到港后,P公司并未遵守事先的约定,未经验货程序即提取了货物。此后,P公司致电H公司,声称此批货物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且在之前的贸易合作中,H公司的货物也存在很多质量问题,这些问题使P公司遭受了重大的损失。随后,H公司立即询问P公司质量问题的细节、P公司的要求并积极探讨解决方案。但P公司始终不予回复。信用证应付款日到期后,开证行以P公司已经成功申请“止付令”为由,拒绝付款。最后,H公司收到了来自意大利法院的传票,通知其于 2006年5月3日作为被告出席该案的审理。至此,H公司完全陷入迷茫,货权已失、货款未回,沦为被告,该如何应对?万般无奈之下,H公司将此案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代为进行海外追讨。

  在委托中国信保处理案件之前,H公司处于以下原因的考虑,迟迟没有下定决心应诉。首先是对货物质量问题的担心。买卖双方合作多年,出运货物都是同类产品,H公司确信此批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很难担保之前货物全部符合买方要求,且货物没有批次编号,一旦P公司找出非此合同项下的争议货物作为质量问题的证明,H公司没有用以抗辩的证据。其次,双方曾经多次以函电形式确认,货物须经P公司检验。H公司担心最终没有得到P公司的检验会成为对方拒付货款的说辞。第三,H公司对于信用证“止付令”的性质了解甚少。“止付令”由谁签发?能否撤销?效力如何?H公司毫无头绪。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H公司对于海外应诉毫无经验,且人力和财力均不允许H公司在意大利自行跟进诉讼,因此更促使他们萌生了放弃应诉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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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陌香 2015-9-7 17:24
在信用证交易下,如果开证申请人发现受益人存在欺诈行为,可以根据进口国法律规定,在开证行对外承兑或付款前要求法院发出“止付令”。因此,“止付令”可以看作是法院为保护开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依法裁定涉案的开证行或保兑行暂时性或永久性地停止承兑或支付信用证约定款项的保全措施。
引用 伍志元 2013-6-30 17:20
无语,明明说要解释什麽是“止付令”的,在哪里?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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