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教研室 首页 教学案例 国际贸易案例 查看内容

运单是否为物权凭证

2011-5-25 14:10| 阅读次数: 1527| 发布者: admin

摘要: 提单是物权凭证,可以凭以提货,而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无法通过控制单据控制货物。
案情简介:

我国上海某公司采用CIF贸易术语D/P at sight方式初次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交易出口货物一批,本来双方约定运输单据采用海运提单(Ocean B/L),但是日方提出为了便于货物到港后及时提货,提出将运输单据改为海运单(Sea Waybill),请问:

(1)两种运输单据有何区别?

(2)改成海运单后对上海该公司安全收汇是否存在不利影响,为什么?

要点评析:

(1)提单是物权凭证,可以凭以提货,而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无法通过控制单据控制货物。

(2)改成海运单后对上海该公司安全收汇存在不利影响,因为进口方无需向银行赎单,凭船公司发的到货通知即可提货,使出口方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最新评论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