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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倒闭为由拒付货款

2011-5-25 14:10| 阅读次数: 1349| 发布者: admin

摘要: 不能以B公司倒闭为由拒付货款,因为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一旦开立,只要在交单期内,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开证行必须付款。
案情简介:

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按CIF条件成交,B公司通过C银行开给A公司一张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当A公司于货物装船后持全套合格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B公司倒闭。同时传来消息,称这批货在离港72小时后触礁沉没。问:C银行能否以B公司倒闭及货物灭失为由拒付货款,并述理由。

要点评析:

不能。首先不能以B公司倒闭为由拒付货款,因为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一旦开立,只要在交单期内,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开证行必须付款。其次也不能以货物灭失为由拒付货款,因为信用证业务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只管单据,不管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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