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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上加具保兑

2011-5-25 14:10| 阅读次数: 2730| 发布者: admin

摘要: 我方可要求该外资银行承担付款责任。因为该外资银行已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所以应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使开证行倒闭,只要受益人提交单据符合要求,保兑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案情简介:

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外资银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简述理由。

要点评析:

我方可要求该外资银行承担付款责任。因为该外资银行已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所以应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使开证行倒闭,只要受益人提交单据符合要求,保兑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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