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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接受无效性

2011-5-25 14:09| 阅读次数: 2855| 发布者: admin

摘要: 我方不应该发货。因为我方接受是在发盘有效期之外发出的,构成逾期接受,根据《公约》规定,逾期接受属于无效接受,除非发盘人马上通知受盘人逾期接受有效。而本案例中对方也没有马上表示逾期接受有效,故我方的接受 ...
案情简介:

我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盘出售某商品,不久我公司收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8月20日,我方于8月22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因该商品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市价上涨,9月24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9月26日将货物发出,否则我方将承担违约责任。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不应该发货。因为我方接受是在发盘有效期之外发出的,构成逾期接受,根据《公约》规定,逾期接受属于无效接受,除非发盘人马上通知受盘人逾期接受有效。而本案例中对方也没有马上表示逾期接受有效,故我方的接受无效,双方的合同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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