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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

2012-2-3 10:26| 阅读次数: 2217| 发布者: angun

摘要: 教发〔2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委(单位)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 ...
 
      三、“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政策规定
      (一)关于高等学校设立。
      1.调控政策。
      ——生均拨款保障。注重考察所在地方财政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体现法定增长要求的状况,确保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教师收入分配政策得到落实,工资足额发放。近3年全省(区、市)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未能实现与同年财政收入增幅同步的,原则上当年不考虑设置高等学校。
      ——高等教育入学率。注重考察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各类人才需求预测和社会吸纳能力,人口的数量和结构,现有高等教育资源的总量和结构。近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数量与高中阶段毕业生总量的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五个百分点以上的省(区、市),原则上当年不增设新的高等学校。
      ——高等教育层次结构。注重考察所在地区高等教育的结构和布局状况,高等学校类型、层次、专业、学科等的合理程度,生源质量保障及毕业生就业率等。近3年本科在校生占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比例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五个百分点的省(区、市),原则上当年不增设新的本科学校。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含外国学士以上学位教育)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简称中外合作本科学校),应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十二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高等学校办学条件。严格执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办学条件达不到标准的学校不予设置;严格执行《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以及备案的有关要求,不符合政策、标准和要求的学校不予备案。拟设置或报请备案的高等学校,应当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十二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2.具体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高等职业学校,也不与高等职业学校进行合并。
      ——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本科学校,不与本科学校进行合并,也不更名为高等专科学校。
      ——医药类高等专科学校原则上不予增设。
      ——从严掌握师范、公安类高等专科学校的增设。对于现有高等师范教育资源无法满足需要,且布局合理,条件具备,可以中等师范学校为基础设立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公办普通专科层次学校升格为本科学校必须从严掌握。对于布局合理,条件具备,毕业生届数在10届以上,且在区域内高等教育结构中具有不可替代性的普通专科层次学校,可申请组建为本科学校。
      ——对民办普通专科层次学校,如其布局合理,办学条件达标、办学特色突出、无违规行为、毕业生届数在7届以上,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可在原有基础上申请组建本科学校。
      ——对于布局合理,条件具备,办学行为规范,并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十二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的独立学院,可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程序,申请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学校。
      ——积极发展民族地区高等教育。根据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布局合理,条件具备,有利于结构优化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重视发展特殊高等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特殊教育专业和学科,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和人才,少数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考虑设立以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和残疾人事业人才为目标的普通高等学校。
      ——设立中外合作的本科学校,外方教育机构须为国际公认的知名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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