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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试论反倾销的合理性

已有 2006 次阅读 2011-10-12 23:32 |个人分类:论文|系统分类:国际贸易论文 | 分析, 价格, 保障措施, 关税壁垒, 成员国

  摘要:在提倡贸易自由化的今天,按照WTO的规定,各国不断地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反倾销作为WTO协议下少数几个合法手段之一,成为最重要的一种贸易限制措施,被各国频频使用以保护本国工业。那么,反倾销究竟是否合理呢?文章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自由贸易;贸易保护
  
  自由贸易是WTO的宗旨,各成员国平等的限制和运用关税是自由贸易的关键。WTO协议都是依据这一宗旨制定出来的,但有三种例外情况:一为反倾销;二为反补贴;三为安全保障措施。按照WTO协议,各成员国不断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以上三种例外措施成为WTO协议下各国保护本国工业、避免外来激烈竞争的唯一合法手段,而反倾销是当前WTO成员国最常使用的方法。

  WTO的反倾销协议并没有分析反倾销是否合理,它只是对各国的反倾销行为进行了规范。那么,反倾销究竟是否合理呢?

  要分析反倾销,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倾销。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有时同一家公司的同一件商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售价却不一样,这种在不同的市场上以不同的价格销售同一种商品的行为称为价格歧视,而倾销是国际贸易中最普遍的一种价格歧视,如果一家公司某种商品在国外的售价低于其国内的售价,这家公司就是在进行倾销,这是在经济学中对倾销的定义,而在WTO反倾销协议中,对倾销的定义则为在国外市场上低于正常价值销售商品,正常价值通常为该生产商在其母国售价或在第三国售价,当以上两种价格都无法获得时则为生产成本。

  一般而言,倾销有五种形式:临时性倾销、国营贸易倾销、市场扩张性倾销、侵略性倾销和持续性倾销。

  当某一生产商由于季节,或是错误的生产计划,或是不可预测的国内市场的需求变化等原因而产生大量库存,为了清理库存而降价在国外市场上出售产品,这样的倾销称为临时性倾销。

  国营贸易倾销是指一些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以极低的价格出口产品以获得硬通货。

  市场扩张性倾销是指为获得国外市场份额而以低价出口产品。

  当生产商为挤垮竞争对手以极低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产品,当独占市场后再提升价格,这种倾销为侵略性倾销。

  持续性倾销又被称为平衡倾销,垄断生产商为获得利润最大化,国内与国外市场的价格和销售量由该生产商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的交点所确定,当国外市场的需求弹性高于国内市场的需求弹性,则该平衡点确定的国内市场价格一定高于国外市场价格。

  在经济学和WTO中,都没有对倾销是否合理下定论。从某种意义上说,倾销有其合理之处。

  在自由市场上,售价是由买方和卖方在自由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的。认为某种商品低于某一价格销售是不合理的,这种说法本身存在荒谬的地方:一方愿意以低价买,另一方愿意以低价卖,双方在完全自由谈判之下确定的价格有何不合理?这样的一笔交易一定对双方都有利,因为大家都是希望通过交易获利而不是赔钱,同时,消费者肯定也会从低价中获

  真正的低于生产成本销售是几乎不可能的。任何一家生产商若长期使售价低于成本价,必然会面临倒闭。只有临时性倾销,一种短期以低价清理库存的行为可能真正低于生产成本销售,这种行为实际上对消费者是有益的,市场扩张性倾销和国营贸易倾销也都是对消费者有益的短期行为,持续性倾销只有垄断生产商能从中获得利益最大化,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的交点确定其在国外市场上只能销售一定量的商品,当然,这样持续性的低价对当地的消费者是有百利而无一害。从这一方面出发,出口国生产商不应该因为以低价售卖商品给进口国的消费者而受到惩罚。

  对消费者有害的只有侵略性倾销,因为它在低价赶走竞争对手后再提高价格以获得垄断利益,这也是各国反倾销口号中主要打击的对象。

  但事实说明过去几十年中,侵略性倾销是根本不存在的。如果一家生产商可以把价格压低到挤走所有的竞争对手,它当然可以获得整个市场,但同时每一笔交易都会赔钱,一旦它占领市场后提升价格,新、老竞争对手就会因利益的驱使而进入市场。所以如果它真的能够把所有的竞争对手挤走,它必须一直把价格维持在不获利的低价上,以防止竞争对手重新进入市场。然而这样的生产商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如果它能够维持下去,那消费者一定是从它永久性的低价中获利的。

  为什么不能在不同的市场以不同的价格销售同种商品呢?有很多原因会造成不同市场上的差异化价格,比如说市场规模、需求结构、需求弹性、消费者的收入水平等等。

  实际上,价格差异化是在国内市场中常常被采用的一种价格策略,为什么在国际市场上就不能使用这样的价格策略呢?如果大家认同同样的音乐会票卖给学生比卖给成人便宜,为什么就不能认同同样的商品在进口国卖得比出口国便宜呢?

  倾销其实没什么不对的,因为在提出这个问题的最初,倾销的性质就被搞错了。

  1904年加拿大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反倾销法以补救所谓的不公平贸易,即倾销,那是100多年前的事情,现在我们越来越清楚倾销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公平,它使交易双方都获利,而且使进口国的消费者获利。

  真正不公平的是反倾销,在提倡自由贸易的今天,人们越来越喜欢用反倾销这样的隐秘手段来保护本国的工业。
  当遭遇激烈的外来价格竞争,进口国的生产商就会申请反倾销,如果该进口商品被认定为倾销,就会被进口国政府征收反倾销税,实际上,反倾销税就像进口关税一样阻碍着自由贸易,而且更带有歧视性,因为这种税可以针对某一特定国家的某一特定生产商征收。

  消费者肯定是反倾销的受害者,是他们最终承担了反倾销税,而且进口国的本国生产商也有可能会提高自己的售价,他们会根据价格弹性,制定一个新的售价,使之介于自己原来售价和被征收高反倾销税的进口商品的售价之间。

  如果遭到反倾销的商品是中间产品情况就更糟,因为下游的生产会受到上游产品价格的影响,因此不仅该中间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是受害者,而且该中间产品的下游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也会受到不良影响。

  从WTO的数据库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两大类产品最常遭到反倾销,它们是钢材和化工产品,我们可以想象反倾销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多大。

  在反倾销中唯一受益的是遭受倾销商品的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商,他们申请反倾销以从政府那里求得保护,阻止比自己更廉价的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这些生产商往往都有很高的生产成本,不具生产该种商品的比较优势,当其他的贸易保护措施都被逐渐取消或削弱后,反倾销成了他们最常用的手

  但这一手段与其他的贸易保护措施一样,是不公平的,是阻碍自由贸易的,这样的手段应该同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一样被取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贸易自由化,才能让资源在全球得到最为合理的分配。
  
  参考文献:

  1、Giancarlo Gandolfo International

  Trade Theory and Policy[M].Springer-Verlag.1998.

  2、Paul R. Krugman and Maurice Obstfeld, International Economics-Theory and Policy[M].Addison-Wesley Publishing Company.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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