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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超限车辆对公路的影响及管理措施

已有 2173 次阅读 2011-9-17 05:06 |个人分类:论文|系统分类:现代物流论文

      【内容摘要】超限超载对公路破坏严重,涉及多个行业,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它引发的交通事故使人民的生活和财产受到巨大损失,正在吞噬来之不易的公路建设成果,响国民经济发展,必须从源头抓起,综合治理,从根本上杜绝此现象的发生,保障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害。 

       【关键词】超限超载;对公路的影响;治理和管理对策

       【引 言】

       车辆超限超载是扰乱我国道路运输秩序的顽症,不但直接构成了公路破坏和交通隐患,而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不仅对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构成极大的危害,而且已成为影响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
 
        超限超载问题是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产生的,有着复杂的根源,治理难度较大,必须从源头入手,进一步加强教育,提高公民的交通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大执法力度,并实行宏观调控和综合治理,使其得到彻底根治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重型卡车、大型平板车、汽车列车、集装箱运输车以及其他载重卡车超限运输,其数量和比重逐年大幅增加。我国公路现状是大部分地区公路标准低、质量差,尤其是公路桥梁荷载偏低,而日益发展的超限运输势必导致公路早期破坏和桥梁的损坏、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运输市场的混乱。要适应车辆重型化的要求,需耗费巨额养护资金以及对已有公路进行改建和桥梁的加固改造的资金,这与我国的现有国力是不相适应的。因此,加强对超限运输的管理,显得十分重要。

        公路的设计和修建,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的。不同等级的公路都有荷载标准,公路的设计荷载是有科学依据的,路基、路面、桥涵不仅承受运输车辆的垂直向下的压力,而且还要承受车辆在运动过程中的冲击和振动力。车辆的重量越大,其冲击和振动力也就越大,会造成路基、路面、桥涵等构造物的变形和位移,如果长期超负荷运转,其变形将会积累,导致路基、路面、桥涵等构造物破坏并产生病害。具体的说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的影响有以下几方面:

(一)超限超载严重破坏公路,影响公路使用寿命

超限超载运输对公路的危害极大。道路在使用期间内,受气温、环境因素、车辆荷载的重复作用,长期处于应变交迭变化状态,使路面结构强度逐渐下降,表现为路标弯沉不断增加。当荷载重复作用超过一定次数后,在荷载作用下路面内产生疲劳破损,一般到设计年限末,路表弯沉达到设计年限时,车道上的等效标准轴次已超过设计年限内设计车道上标准轴载累计当量轴次,此时,道路发生早期疲劳破坏,即在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道路已发生破坏。由于车辆的严重超载,当路面及路基结构受到破坏后,继续遭受超载车辆的碾压,特别是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在行车过程中因安全需要采取制动措施,造成路基、路面产生的变形和位移超出了容许范围,会使路面形成严重的拥包和波浪。另外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有一定的方向性,例如:从甲地装载货物向乙地运输。由于半幅路基经常承受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反复碾压,致使这半幅路基会出现严重的沉陷或坍塌。沉陷或坍塌会导致浆砌片石或水泥混凝土边沟受挤压变形甚至破坏。

         车辆超限重量的增加和其对路面的损害是呈几何倍数增长的,超限10%的货车对道路的损坏会增加40%。一辆后轴轴载15T的超限车(后轴轴限超5T)在公路上行驶一次,对公路路面的作用相当于标准轴限10T的汽车行驶5.06次。显然,如果公路上交通量既繁重,车辆超限超载又严重,则道路就更容易发生早期破坏。由于运输业户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以及汽车改装厂家违规改装汽车,无限度地加大车辆荷载,致使公路路基、路面、桥涵过度承受超载车辆的作用,缩短了使用寿命,对交通安全形成了隐患,也给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造成了损失。调查结果表明,司机和车主超限超载运输每赢利1元钱,就会造成公路损坏100元的代价,当车辆轴载重量超过额定30%时,运输收益增加了30%,而公路养护的费用却要增加200%。长此下去,将会形成一面建设、一面破坏,甚至破坏速度超过建设速度的恶性循环局面。不止超限超载车辆本身对道路破坏严重,运送零散货物(如:砂砾、煤炭、碎石、钢渣等)的车辆超限超载会造成货物因装载过多而散落到公路,经往车辆碾轧也会造成公路路面的破坏。

在超限超载车辆的破坏下,路面会发生结构性的破坏,通常设计在20年寿命的公路,不到4年就要重新翻修。

(二)对公路桥梁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利用公路进行超载超限超载运输,公路桥涵受到的危害最大。超载车辆大多采取加装钢板弹簧等办法,使车货总量及轴载量大大超过了公路桥梁的设计荷载标准,从而导致了大部分桥梁涵洞出现拱圈开裂、桥墩变形等病状,引起桥梁结构灾难性的破坏。

拥包、波浪、沉陷、坍塌、危桥、危涵是公路工程的致命病害。这些病害不仅难以修复,还会严重缩短公路的使用寿命。美国AASHO道路实验所的研究表明,路面的破坏几乎完全是由重型车辆造成的,车轴对路面的破坏力随着重量的增加而迅速增加,增加速度大约按照4次方级数递增。即重量增加1倍,破坏系数将增加16倍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全国各地频频发生的交通事故和桥涵坍塌事件都与超限超载密切相关。因超限超载运输引发的重大、恶性和群死群伤事故一直居高不下。由于超限车辆很大部分是车户通过加固、加高承重梁和装货马槽来达到超载超限的目的,这些车辆只通过改装扩大了载重量,并没有改变车辆其它技术配置。汽车各部件超负荷运转,使车辆的制动和操作等安全性能迅速下降,车辆性能接近或达到极限,行驶公路时容易造成车辆机械部件损坏,严重影响了车辆安全行驶。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事故隐患。车辆经常由于失控而造成各种交通事故。据资料显示,在超限车辆事故中,由于车辆刹车失灵、爆胎、断轴引发的事故占75%。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路面的损毁和破坏,加剧公路的老化,缩短公路使用寿命。
 
(四)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影响了公路建设资金的筹措。超限超载运输使得运价低迷,干扰了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我
国的货运市场是最早开放的,改革开放初期就允许个体户跑运输,早期的车主和司机收入很高,所谓“要致富、上大路”,“车轮一转,钞票成捆”。后来由于缺乏宏观调控,造成供求失调,车多货少,运力扩张,过剩运力拥挤在有限的货运市场空间,车主为了揽取生意竞相压价,导致运价降低,而运价下滑又刺激了超限超载运输,靠超限超载来弥补损失,从而形成越超限运价越低,运价越低越超限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形成的公路运价过低的状况,使原先由铁路或水路运输的货物也转而通过公路运输,加剧内部竞争,扰乱了交通运输秩序。目前公路的养路费、货、客运附加费、运管费等大部分交通规费都是以车辆核定吨位进行计算的,吨位越高,应征额就越大。为了少缴规费,货运车辆“大吨小标”的现象严重。一些汽车制造业和改装企业为了打开销路,迎合购车者少缴交通规费和保险费用的心理,不顾公路的承受能力,随意生产大车,伪造型号和技术数据,大车小标识,降吨位促销,对同一车型任意提供产品合格证等手段,以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伪造改装已向多型化、专业化和高档化方向发展,阻碍了车辆的更新换代和车辆结构调整,使货运企业竞争力和经济利益难以提高;另外为了多赚钱,个别运输车加高马槽超长加宽、多拉快跑;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串通一气,几部货车共用一个车牌号码,分别行驶在不同的道路上,这些都导致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造成公路建设和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减少,使原来就落后的公路交通发展受阻。

(五)超限运输是一种浪费汽车资源的短期行为

         车辆同公路一样,有正常的使用年限,一部合格的汽车产品大多行驶10—15万公里左右就进入大修期。而从事超限运输车辆大多行驶8万公里就进入大修期,这种拼设备、拼消耗的行为,对国家汽车资源来说也是一种浪费。

(六)超限运输车辆污染公路环境

        由于超限车辆大大超出货物配载标准,汽车发动机在上坡、起步时处于极限状态,汽车冒的“黑烟”严重污染了公路环境;超限车辆货物“冒尖无遮盖”,货物沿路抛洒严重,给公路行车环境带来了不利影响。

(七)车辆超限运输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国内外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研究资料表明,各国对货运车辆的轴载、总质量均有明确的限制。90%发达国家单轴限载值均在10吨以下,其主要原因就是增加车辆轴载质量所引起的公路基础设施投资的增加,大大超过了因提高轴载质量限值而获得的运输经济效益。

有目共睹,超限、超载运输对公路造成的危害是惊人的。有专家称,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每年对全国公路造成的损害大约在几千公里,而要修复这些公路则需要上千亿元的资金。公路被损坏了,受害的不仅是公路养护部门,当地经济也受到影响,受害的还是老百姓。

二、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具体对策

《公路法》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都严禁车辆超限超载,但由于运输业户受利益驱动,车辆超限超载屡禁不止。超限超载运输涉及到车辆生产、运输市场、收费管理和群众利益等诸多问题,成因复杂,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症,必须从体制和管理入手,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从根本上杜绝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一)杜绝超限超载车辆的产生

要从根本上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给公路带来的危害,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从源头上禁止现在还在进行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活动,强行拆除各有车 单位或个人违法改装车辆的车厢、钢板。
加强对车辆修理及改装企业的管理,规范其行为,对违法改装车辆的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彻底杜绝违法改装车辆流向运输市场。?

(二)加强政府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管,促进运输市场规范发展

明确主题责任,实现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由部门行为向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转变,要充分发挥地区、部门之间的联动作用,齐抓共管。政府应制定合理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保证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主体具有合法的资质,对其提供的运输服务作出明确要求。同时将不符合要求的主题清除出市场,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防止运力盲目增长引发的过度竞争导致超限超载的发生。鼓励集约化经营,实现规模经济、降低运输成本。通过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调整道路运输企业组织结构,改变个体经营占主导地位的局面的现状,培育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大企业、大集团,提高道路运输市场的集中度。制定产业政策引导高效低耗车辆的生产和消费,促进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结构升级。引导和加快培育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组织,使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指导行业发展、促进行业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等方面的职能,成为连接政府、道路运输企业、货主、车辆生产企业等相关主体的桥梁和纽带。
 
(三)抓好源头管理,遏制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各级路政管理机构要对辖区内的运输单位、工矿企业、货运场所的货运车辆,特别是运输大户、重点户做好调查摸底,了解有多少超限运输单位,每个单位有多少车辆,各是一些什么车型,各个车型的厂牌号、自重、载重、轴载质量、轴距、轮距等有关技术参数,了解超限运输单位的业务营运情况,运力和运量的关系,经常行驶的路线等,并把这些资料建档立卡,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要主动上门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在此基础上,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从源头上遏制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四)规范税费征收,合理调整运输价格

       针对车辆道路使用成本过高和各种税费繁多的问题,应全面清查各种不合理收费,加大治理公路“三乱”的力度,严格惩治执法腐败,为道路运输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针对车辆“大吨小标”的实际,改革养路费、车辆通行费的征收方式和标准,使道路使用费与车辆实际载重相挂钩,杜绝超限超载运输。

       合理提高运价,给运输业户合法赢利空间。现有的公路运输价格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据了解,公路运输实际按现有汽运费率结算的单位已寥寥无几。因此,国家应责成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搞好调查研究,尽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公路运输价格,运价应有一定的浮动性。因石油价格在浮动,所以浮动价格应明确与石油价格的关系。以此规范货主和运主,给运输业户在不超载的情况下,有合理又合法的赢利空间。把住公路运输价格关。

(五)完善综合运输体系,优化运输结构

         继续加大对干线运输通道的投资力度,提高运输能力,防止形成新的运输瓶颈。目前,我国基础设施网络尚不完善,能源、原材料等大宗物资的调运问题仍未得到较好地解决,运输化仍处于由初步运输化向较完善运输化过渡的阶段,因此应继续通过完善网络,提高运输能力来满足持续增长的运输需求。只有在总量增长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运输机构的优化。通过体制改革实现各种运输方面的有序竞争和良好协作,提高综合运输网的整体效率。目前制约运输方式协作和运输结构优化的症结主要在体制方面,一是各种运输方式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削弱了综合运输网的整体化优势;二是交通运输业仍存在着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运输企业不是独立的市场主题,也就不存在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整合与合作的机动。因此只有进行体制改革,理顺交通运输业发展的环境,才能真正实现运输机构优化,是各货物在不同运输方式之间合理分担,也才能消除各种因运输结构不合理衍生的畸形现象,解决超限超载屡禁不止的问题。
 
(六)加大宣传力度和法制教育营造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良好社会氛围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扩大宣传范围,让相关企业(包括货物提供企业)、广大群众特别是驾驶员和运输专业户都学法、懂法、守法,为路政部门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利用群众乐于接受的宣传方式,向大家宣传、介绍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性,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并强调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进行生动、深刻的直观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意识和法治观念。

        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各地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运输宏观调控,立法机关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及时制定一些规范文件建立健全法制制度,尽快研究制定超限运输监测费、超载装卸费、超限运输路产损害赔偿费等费用标准,确定被卸超载货物的看管期限、超过期限后的处理办法等,依法形成超限运输管理的大气候。合理调控运力,规范运输行为,促进运输市场运力与运量的供求平衡;推广集装箱化运输方式,规范公路货运车辆类型,特别是特殊产品运输车辆的类型;加大查处违规企业力度,加强汽车生产环节的控制管理,禁止生产违规超限超载车辆,禁止非法改装车辆。加快清理整顿货运机动车生产管理目录,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制度,杜绝“大吨小标”和倒卖产品合格证问题。要加强车辆落户的源头管理,把好车辆落户关,凡是行驶证登记的技术数据与改装后的车辆技术数据明显不符的应不予落户。有关部门应对违规擅自改装车辆的单位和个体业主给予依法取缔,禁止违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对违规改装车辆已办理证照的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改装车辆要消销其证照,并从严处罚;货运部门应严把货源头,禁止车辆超限装载。公路部门应对公路承载能力重新检查转并做出明显的标志。物价、财政、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完善对车辆的收费政策,加强对货运交易价格的规范和指导,形成合理的收费和运输价格。改进货车通行费收费方式。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运用经济杠杆,实行货车计重收费方式,即空车少收费、载货车按车货实重收费、超限车辆加倍收费。通过制定相应产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多轴、多轮胎货运车辆的发展。

(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服务意识,确立宗旨,文明执法

       执法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因此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总之,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切忌将部门利益和个人渗透在治理工作中,杜绝“以罚代卸、以收代卸”的现象,真正达到治理的目的。强化爱岗敬业精神,变管理为服务,增强“维护路权、保护路产”意识,努力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切实提高路政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治理力度。
集中打击货运“黑车”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和“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通过这些综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新秩序。
 
(八)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杜绝超限超载发生

        各地区应树立大局观念,杜绝地方保护主义,构筑多重防线严堵超载车,加强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的整治衔接,使违章超载车辆无路可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负责牵头,召集公安、交通、煤矿、工商、新闻等部门组成综合执法队伍,统一政令,联合行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开展一场全国范围内的反超限超载的专项治理斗争,严厉打击违章超载行为。

执法部门要不断组织人员上路巡查,并在指定地点设立超限运输监控站,运用仪器进行监测检查,创造条件,加大超限运输监控站测重监测仪、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卸货场地、卸货机械设备等硬件建设的投入力度。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测并对恶意或严重超限的车辆收取补偿费等方式,对超限车辆形成一种有形的威慑,使超限运输从偷逃通行费、养路费和变相减低运输成本的好处中变成无利可图时,超限运输现象才有可能减少或逐步杜绝。

对超限超载车辆坚决卸载,杜绝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查处采取在收缴公路损失补偿费后就予以放行的方法,坚持按照部令规定卸去超载部分,以及对从事超限运输的当事人课以行政处罚,这是制止超限超载的有效措施。同时应追究相关单位的连带责任。各部门要协调一致,加强省际之间的联系避免重复执法、重复处罚。公安机关对货车要严格审验,对私自改装的,要责令车主恢复原状,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纠正。交通部门要加强货运的源头管理,规范货站、码头、配载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配载行为,控制车辆源头超载。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做到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认定违章事实确凿,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正确,执法文书齐全,归档及时,确保超限超载运输的查处质量。只有在依法加大查处超限超载运输执法力度,加大超限超载运监控站软硬件建设的前提下,真正做到严管重罚,才能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公路管理法律法规,也才能真正遏制违法利用公路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的情况,根治超限超载运输给公路带来的严重危害。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公路养管人员的劳动强度和养护经费,延长公路使用年限,营造文明有序的公路交通运输环境。

把计重收费作为治理超限运输的一种新模式加以探索,制定计划,在全国推广,最终形成网络,建立一种新的收费大环境。运用这种方法,可以影响整个运价水平,使其更合理,避免出现“不超载不赚钱”的现象。

(九)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工作,保证公路通行质量

严格执行公路建设与养护标准,加强建设养护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招投标和工程质量合同制度。避免因施工问题造成的公路质量问题,确保公路建设质量和承载能力。

(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二是与其它部门的关系。公路超限超载治理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公路部门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助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和落实。三是与车主、货主的关系。治理工作要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主,创造良好的车辆运输环境,通过治理,使运价趋向合理,车主和货主也能获得比较合理的经济效益,从而使治理工作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四是与管理的关系。不能单纯以治代管或者罚款了事,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在治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要加强监督,严禁以罚代卸,坚决杜绝乱检查、乱收费和乱罚款,严防出现新的“三乱”现象。要积极探索采取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堵疏结合,防止一治就死、一放就乱

(十一)要强化纠风监督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防止出现公路“三乱”。

  反超限工作要顺利开展,路政部门在群众中必须有威信,这就要求广大路政员要有严明的纪律,不断加强自身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路政部门要大力推行执法公示制,做到执法主体公示、执法依据公示、执法程序公示、执法结果公示、执法监督公示、当事人权利公示;同时,相关部门可以组织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对路政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坚决清除行政执法产生中的消极腐败现象,对违规违纪行为,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基层路政队员也要不断地通过“自我剖析”、“回头看”等方法认真审视自己的工作态度,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全面整改。一支勇于自我揭“短”、自我亮“丑”的队伍、一支正气傲然的队伍,必能得到群众的尊重和支持,他将唤起全社会对治超的重视。
 
三、结束语

应该看到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超限运输作为屡治难消的“顽疾”,其根治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治理超限超载运输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还可能面临更加严峻的局面和治后反弹的挑战。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创新,只有各部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并且常抓不懈,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能稳定路况,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洪秀敏.《公路超限运输的危害》[J].《中国公路》2002年第15期
2、刘智勇、乔云、何辉.《内蒙古治超的措施与成果》[J].《中国公路》2003年第7期
3、洪秀敏.《公路路政管理学》[M]杭州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出版
4、刘布阳.《联合行动围剿“公路杀手”》[N].中国交通报,2003年11月20日
5、樊桦《车辆超载超限的根源及其治理》。公路运输,2004年第10期
6、何辉《超载、超限运输成因分析及治理》。公路与运输,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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