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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信用证业务中一些当事人的权责

已有 2099 次阅读 2011-8-10 17:19 |系统分类:国际贸易经验 | 信用证, 当事人权责, 国际贸易知识, 国际贸易经验

      一、 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应支付所有的银行费用,并承担银行为他提供服务时所承担的风险。
      二、 开证行
      开证行在验单付款之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他前手追索。
      三、 受益人
      受益人交单后,如遇开证行倒闭,信用证无法兑现,则受益人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进口商仍应负责付款。这时,受益人应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通过银行进行托收索款。
      四、 通知行
      通知行对信用证的内容不承担责任。
      五、 保兑行
      保兑行有权做出是否加保的选择,保兑行付款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他前手追索票款。
      六、 付款行
      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佳,付款行有权拒绝代为付款。但是,付款行一旦付款,即不得向受益人追索,而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七、 承兑行
      如果承兑行不是开证行,承兑后又最后不能履行付款,开证行应负最后付款的责任。承兑行付款后向开证行要求偿付。
      八、 议付行
      议付行议付后,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如果开证行发现单据有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情况存在,拒绝偿付,则议付行有向受益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九、 偿付行
      偿付行只有在开证行存有足够的款项并受到开证行的偿付指示时才付款。偿付行偿付后再向开证行索偿。偿付行的费用以及利息损失一般由开证行承担。偿付行不受单和审单,因此如事后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只能向索偿行追索而不能向偿付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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