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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观点交锋 网站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2011-7-5 11:06| 阅读次数: 1250| 发布者: angun

摘要:   日前,全程参与起草全国首份网络团购合同的程智斌向媒体披露:合同监制期间,团购网站、商家就网站的经营属性发生过争执,最终选取了有利于消费者的观点。  观点一:团购网站是销售平台,属出租性质。认为电子 ...
  日前,全程参与起草全国首份网络团购合同的程智斌向媒体披露:合同监制期间,团购网站、商家就网站的经营属性发生过争执,最终选取了有利于消费者的观点。

  观点一:团购网站是销售平台,属出租性质。认为电子平台就是一间房屋,房间销售什么产品,网站无需干涉,产品质量问题由商家承担,与网站无关。

  观点二:网络是一种新型媒体,网站接受商家入驻,为其刊登广告,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报酬。网站只承担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

  观点三:网站作为居间人,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通过网站这个平台,商家和消费者协商一致,买卖成交,网站的义务就告完成,产品质量争议与网站无关。

  观点四:网站与商家共同经销产品,因此网站应作为经营者,连带承担《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责任。

  前三种观点推卸团购网站的责任,易滋生各种消费纠纷。程智斌介绍,消费者在网站上订购物品,首先要注册成会员,然后依据网站发布的信息选择商品,再利用网站平台完成交易等网上订购手续。他说,网站实际上担当起了销售商的角色,理应对消费者承担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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