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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粮食物流值得借鉴的主要经验

2011-5-25 11:43| 阅读次数: 829| 发布者: admin

摘要: 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国外发达国家粮食物流已经建立了从国内粮食产地集并至出口港口进入国际市场的完善粮食出口物流体系。分析其发展及现状,以下几点是我国发展粮食物流值得借鉴的主要经验

  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国外发达国家粮食物流已经建立了从国内粮食产地集并至出口港口进入国际市场的完善粮食出口物流体系。分析其发展及现状,以下几点是我国发展粮食物流值得借鉴的主要经验:完善的粮食法律法规建设,市场化中介、行业组织协会以及大企业在粮食物流中的作用发挥,科学、合理的发展粮食“四散”运输和集装箱运输等先进粮食物流技术,完善合理的粮食物流布局。

  当今国际上高效粮食物流体系的发展主要以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等主要粮食出口国家的粮食供应链为代表,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建立了从国内粮食产地集并至出口港口进入国际市场的完善粮食出口物流体系,形成了收纳集并仓、机械化中转仓库和专用运输和装卸工具,仓储设施功能分工明确、设施配套的仓储体系。机械化、自动化作业系统以及信息技术的应用进一步促进了粮食供应链的发展。各主要粮食出口国除以原粮出口为目标分层次按功能与流量设置设施与设备体系外,均建立了半官方的全国性粮食物流协调组织,监视世界市场、协调本国粮商,最大限度地获取粮食出口效益。发达国家的粮食物流体系,无不随着农业生产能力的提高及农产品贸易量的增长而逐步向专业化、高效率、网络化发展。其发展过程经历了初始阶段的粮仓建设,以粮食的大量存储为目标;然后,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和工具,再在经济区域内科学规划,形成稳定流向和流量的粮食物流通道,组成集并转储及运输网络体系,以及相应的粮食物流组织体系。研究这些国家粮食现代物流体系的形成与发展,笔者认为有以下经验可以借鉴:

  建立和完善有关粮食法律法规

  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从田地到餐桌”的粮食物流各环节的操作有法可循,监督、管理有法可依是我国发展粮食现代物流值得借鉴的经验之一。发达国家依法管理粮食,通过法律规定粮食生产、储存、运输、加工、销售者的责任、权利、义务,依法制定国家(州)发展粮食生产流通的财政预算计划与使用规则,并根据时代发展不断修改、完善,强化监督。

  加拿大在20世纪初就将管理粮食的政府机构的工作职能、业务范围及收费标准等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主要包括(加拿大谷物法》和《加拿大小麦局法》。《加拿大谷物法》授权加拿大谷物委员会(CGC)负责制定谷物的国家标准、检验和计量办法;负责进出口谷物的质量和重量检验,签发最终检验证书;负责粮食中转站和终点站的资格审查及注册登记;负责粮食优良品的审查和品质鉴定及技术推广等。对谷物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能、业务范围和收费标准等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并通过相互牵制性质的机构设置与业务培训等,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的实施。

  美国政府对粮食仓储业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法规来实行有效监督。1916年国会通过了《美国仓储法》,根据该法又制定了《粮食仓储条例》,对粮食仓储许可证、仓储保证金、仓储存单、仓储商的责任和粮食检验、称重、分级等一系列具体操作,都有非常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任何从事粮食公共仓储的法人,必须获得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必须符合农业部规定的财务状况、设施条件、管理能力以及仓储商对其设施的控制能力等各种条件。

  澳大利亚粮食市场发达,交易秩序井然,主要得益于健全的法律体系。一般情况下,政府不采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主要采用法律手段。政府在粮食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等各个方面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而且都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粮食储运有《储运经营法》,小麦销售有《小麦市场法》,大麦销售有《大麦市场法》等,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凡是法律明确的条文,各个相关方面都要严格执行,不得违反,否则,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日本在1942年制定了《粮食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为应对WTO有关规则又于1995年制定了《新粮食法》。《新粮食法》的主要内容有:改变过去大米购销、价格由政府统一管理的模式,使流通中的自主流通米占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减少政府财政补贴,由市场形成价格;放宽大米经营限制,由许可制改为登记制;流通渠道多元化,加大市场化和自由化程度。最近日本又通过了《粮食法修改案》,对大米生产政策进行了调整,将在2008年彻底废除现行的大米生产政策。这些法律的出台和实施,为稳定粮食生产、规范粮食交易、建立粮食储备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是粮食生产大国,但粮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建立或亟待完善,建立和完善有关粮食法律法规不但是提高我国粮食管理水平、规范管理制度、提高粮食物流效率的需要,也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和融入国际市场的需要。

  发挥市场化中介、行业协会和大型企业在粮食物流体系中的作用

  发达国家粮食物流的建设、运作充分体现了市场化中介、行业协会组织、大型粮食企业的作用,对于我国发展粮食现代物流是值得借鉴的重要经验。

  在美国,粮食流通包括三种类型的组织:农场主合作社、股份合作公司和大型粮商。这些组织,尤其是大的私人粮商在美国的粮食中转运输、国内贸易、国际贸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它们从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收购粮食,通过沿河、沿海岸、铁路沿线的粮食中转运输设施,以及遍布全球的贸易机构,把美国粮食源源不断地销往世界各地,几乎垄断着美国的粮食出口贸易。

  在澳大利亚,十年前粮食市场运行及经营由单一的市场主体——前澳大利亚小麦局(AWB)和前澳大利亚大麦局(ABB)负责出口和国内粮食市场。近年来上述原政府经营性公司进行了私营化,粮营销机构已经从农场主或州政府共同出资的合作社性质的主体,发展为由农场主可以自主进行粮食贸易的公众性的公司。这种变化客观上对这些公司形成垂直一体化的垄断经营模式起到一定的持续性作用。

  此外,加拿大粮食铁路运量中加拿大国家铁路公司(CN)与太平洋铁路公司(CP)分别占加拿大铁路运送粮食数量的51%和49%,大型企业在粮食运输中发挥重要作用;日本农协是日本粮食流通的重要组织,它是农业生产者的自治组织,具有高度一致性和统一性,它在全国各个行政区域有相当规范的管理层次、组织名称和运作方式;成立于1964年的印度粮食公司作为自主的经济实体,承担的主要职能包括:通过有效价格支持保护粮农利益、在印度政府主导下和利用公共粮食流通经营设施对全国配送和销售粮食、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和管理国家应有数量的粮食储备;法国农民可以自由地加入农业合作社“入股”,并且法国农业合作社在保护农民应对市场风险,扩大农产品商品化,提高农业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丹麦合作社是以为农场主服务为目的;在志愿互利的原则下组成的经营性组织,合作社是将分散的农场主联合起来,为他们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供给种子和农业生产资料、提供技术和市场信息服务,实行统一销售,依靠规模优势降低成本,增强竞争能力,获得最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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