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有一周年的时间,发展得怎么样,这也是电子政务深化发展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我准备的资料很多,但因为时间原因我只能简单过一下。 对于中央的主要部门,我们对他们的工作报告做了调查。我简单介绍几个部门的情况: 国家发改委这样的部门,大家对它的期待可能也是最高,但是报告里面所提到的这些数据,在委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共发布各类政府信息1596条(至2008年12月31日),各类信息38985篇。共收到公开申请411件,截止报告日期,已答复188件,正在办理1件。其中:涉及价格方面的47件,项目审批的26件,能源方面的14件,资源节约和环保方面的6件,外资方面的4件等。未办理的222件,主要原因:一是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本委工作职能范围。已按规定告知申请人向其他部门或地方申请;二是申请的内容主要涉及信访、投诉、建议,已与申请人进行了沟通和说明,建议其按相应渠道办理。发生1起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没有发生行政诉讼案件。 看一下商务部的情况,他们共主动公开信息 1,692条。共收到信息公开申请 52 件,其中有效申请 50件。申请公开内容涉及外资、经济合作、市场建设方面的申请较多。50件有效申请已全部按时答复,2件无效申请也逐一向申请人做出解释说明。 在有效的50件申请中,“同意公开”的48件,“不予公开”的1件,“申请内容不明确”的1件 。没有因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交通运输部的情况是:2008年5月1日-12月31日通过交通运输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政府信息385条。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0件。其中,为解决个人问题提出申请的6件,因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的2件,因对现行有关政策有异议而提出申请的2件。上述申请已全部答复完毕。其中,“同意公开”的2件, “同意部分公开”的1件, “不同意公开”的7件。在7件“不同意公开”答复中,有1件是“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有2件是“信息不存在”,有2件是“非本部门掌握的信息”,有2件是“申请不规范或内容不明确” 。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1件,因超过时限按规定不予以受理。信息公开内容与公众需求相比还有差距,公开的便民性还需进一步提高。 其他各个部位的情况我就不一一细说了。那各省市的情况怎么样?我们也做了一个初步的调查。主要是统计了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依申请公开收到申请件数,处理得情况,包括同意公开的,部分公开,不予公开的,回答说不存在这个信息的,都有一些统计。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赖茂生 按规定受理了一定数量的公开信息,申请一般也都能及时给予答复。但有些地方发生和受理的公开申请量很有限,并不反映公开的实际需求少。答复效果也有待深入评估。有的几万件,他的答复处理是100%。要做到这点是很难。因为很多中央部门,省市不一定能够很好的达到100%。 受理了少量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发生行政诉讼。主要是对中央部门,一些省市还是有。行政复议申请极少,原因很复杂,没有理由乐观。 按期提交了年度实施报告,大部分报告的内容格式比较规范,少数报告不够规范,内容不充分。有的根本没有提过具体的数据,只有一些官样的文章。 电子政务深化,我们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如何考虑规范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巩固已有成绩,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如何深化我国的政府公开信息工作。 接下来的工作中有这样几个问题要考虑: 第一是进一步明确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意义。依申请公开制度使行政机关随时要受理和回应来自任何人针对任何文件的要求,主动权在公众,主动公开的主动权是在政府。依申请公开的可复议推动性、可申诉性,使政府在信息公开问题上更加具有法定义务的性质。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互动最多,矛盾最多的环节,因而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深入发展的力量之源。 美国信息自由法里对于依申请公开的规定是比较到位的。因为美国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豁免公开的9类信息之外都是公开的。 英国的《信息自由法》涵盖了10万份公共机构文件,有一部信息本来是要等到30年才能解密的政府档案也要向公众公开。 第二是依申请公开过程中的争议解决机制问题,这也要很好的考虑,在政府信息公开深化的过程中。主要出现的争议是政府机关在答复公开申请的时候存在几类情况:“不存在”,说你要的信息不存在;“不属于”“不明确”“不宜”等等。这四个“不”是容易出现争议的。这种争议谁来解决?是政府机关自身还是第三方? 国际经验告诉我们,政府信息公开到位的话关键一点是表现在争议解决机制方面,第三方来裁决。这里包括司法救济,而且提出来“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第三是对可公开可不公开的信息,政府机关或者是争议解决机关应当秉持什么理念?是主张公开还是主张不公开?在美国贯彻事实《信息自由法》的过程当中是不同的政府态度是有差别的。里根政府是倾向于尽量隐瞒相关信息,封锁信息;克林顿政府的态度是不一样的,他的态度更倾向于公开。这个主要是表现在司法部长雷诺备忘录和他给各行政机关首脑的信中说:司法部将不再仅仅因为有“监视的法律基础”而保护某一行政机关拥有的信息。而且在确定是否保护某一公开的决策时,我们将运用一种公开的假定,简言之,新的原则是:如果可以被批准,就应当批准。(即: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最后在制度完善方面我想提几点看法: 1、确定“公开是原则”的理念,应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2、司法救济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的有力的保证。 3、行政机关的态度对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和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4、制度配套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持续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条件。 5、需要强有力的权力制约机制,需要创造有利的实施混淆,需要有坚忍不拔的精神,需要给行政机关适应的时间。 我的讲话就到这里,谢谢。 现场嘉宾发表看法: 我是来自一线的,一直在机关,实际上很多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在深入研究的时候比如说信息公开,每一个文件当他形成的过程里面有一个承办单,只要在承办单上加上一项是否公开就行了,操作人员直接就可以公布。最后公布信息这个人没有那么大的权利,他也不好判断,所以说宁肯少公布,不公布,就是因为有很多操作性的问题。天津市政府就有一栏要表态,成熟一个公开一个,实践得非常好。 现在所以公开得少还缺乏监督机制。要有监督机制,要有通报,有问责,这才能坚持下来。具体的数据的操作人员不落实,经常换人,岗位不落实,人员不落实,很多东西就属于自留地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