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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机构职务创新成果转化奖励比例应不低于30%

2012-2-29 10:25| 阅读次数: 2117| 发布者: 教研室

摘要:   3 月1日,我国第一部促进自主创新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明确了自主创新的概念定义和逻辑框架,覆盖自主创新全过程。此举开创了我国自 ...

  3 月1日,我国第一部促进自主创新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明确了自主创新的概念定义和逻辑框架,覆盖自主创新全过程。此举开创了我国自主创新立法之先河,标志着广东自主创新进入法制化轨道的全新阶段。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据介绍,《条例》加强政府引导,为创新主体“松绑”,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明确了自主创新的概念定义和逻辑框架,提出覆盖自主创新全过程的法规体系,其中提出了多项突破性的首创性规定:如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自主创新的定义,明确了面向市场开发新经济增长点的方向和目标;区分角色明确企业为我省促进自主创新的主体;以法规形式确立了广东省区域创新体系框架等。


  《条例》对知识产权实施转化和权益分享、推进产学研合作等方面都做了一系列规定。比如规定高校、科研机构职务创新成果转化奖励比例应当不低于3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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