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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州出台《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前审查实施暂行办法》

2011-8-12 14:45| 阅读次数: 742| 发布者: 杨过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近日,山东青州制定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前审查实施暂行办法》,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近日,山东青州制定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前审查实施暂行办法》,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

  严格发布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前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了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制度,即信息发布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规范审查程序。《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信息发布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一)拟定公开的内容并提出政府信息属性的意见;(二)单位保密审查机构进行保密审查;(三)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四)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部门审批或确认“六种”不得公开。《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经信息发布机关审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对个人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信息;(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前款(二)、(三)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信息发布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予以公开。

  实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息发布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的,由监察、保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发布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作者:赵建华 责任编辑: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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